第A03版:焦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1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发行注册制需过渡期

 《决定》中让市场最关注的是,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一前所未有的提法是资本市场践行市场化、法制化改革的重大方向,值得期待。业内人士认为,注册制肯定是股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立即推出的现实条件还不具备,未来为稳定推进注册制,从IPO开闸到正式推行注册制需要一个过渡期。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企业为取得发行资格,需要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监管部门审核主要集中在企业是否披露所有投资者关注的信息,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程序。

 在注册制下,发行人的权利无需政府特别授权,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此外,注册制还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强调事后监管等特点。

 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成功实施,对于各种条件的要求都比较高,包括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运作比较规范、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发行人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投资者需具备比较成熟的投资理念、管理层的市场化监管手段比较成熟等。业内人士预期,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措施将很快出台,之后IPO将重启,但难以很快推出注册制。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推行注册制需要一些配套措施,除了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还需要有监管、信息披露、退市以及相关法制完善等方面的配套。在成熟市场中,退市企业数量与上市企业的数量相当,市场处于动态平衡状态中。李大霄强调,新股发行制度要实现三个平衡,一是投资者与融资者的利益平衡,二是融资速度与引资速度的平衡,三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平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