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星期五)14:3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华侨城汉唐大厦17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13年11月8日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杨海贤董事长
(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3年10月26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八)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授权代表8人,代表股份292,167,4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48.47%。
(二)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内资股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198,549,402股,占公司内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8.59%。
(三)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外资股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93,618,01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35.4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廖南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90,871,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56%,其中:内资股股东198,549,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股份的100%;外资股股东92,321,8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98.62%。反对1,296,1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44%,其中:内资股股东0股;外资股股东1,296,1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股份的1.38%。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查晓斌、陈建惠
(三)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