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股东洛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收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南省国资委”)于2013年11月13日下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3]68号),河南省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49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