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召开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3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2年11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2-045号公告。
2013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延长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由原来不得超过六个月变更为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即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3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期限截止日由原来的2013年5月28日变更为2013年11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3年5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临2013-012号公告。
2013年11月15日,公司已将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3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已将上述归还募集资金事项及时通知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