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召开时间:2013年11月15日上午9:30
(四)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结祥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数为62,778,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法律顾问沈玮律师、陈学联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62,778,025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关于修订<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62,778,025 | 100 | 0 | 0 | 0 | 0 | 是 |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陈学联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