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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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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7 证券简称:中储股份 编号:临2013-029号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5714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接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诉大连新北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北良公司”)和大连松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源集团”)一案,予以解除中止。该案原由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该案终审已判决并已执行完毕)后向法院起诉,但在法院受理后,查明民生银行已在该法院另案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裁定中止诉讼。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08年8月与新北良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约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租用新北良公司的筒仓为监管仓,用于存放质权人为民生银行的质押物,协议中明确约定新北良公司负责监管仓库内质物的安全,否则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新北良公司承担。2009年2月,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民生银行在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便起诉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以及本公司,要求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赔偿等责任(该诉讼法院已判决并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共执行款项56,908,150.92元,该款项已在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中体现,对本期利润没有影响),而依据《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及相关文件,新北良公司理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因此为维护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大连分公司特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北良公司和松源集团,但鉴于当时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及大连分公司诉讼另案原因导致法院中止审理本案,现另案已判决并执行,根据另案执行等情况,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7,138,822.92元及上述款项自被法院扣划之日始至二被告实际给付原告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前次诉讼,本公司已根据判决结果作相应财务处理,本次诉讼若胜诉并有效执行,将增加相应营业外收入。目前因上述案件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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