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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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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3-03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1年9月,本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现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正式受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本公司

 2、被申请人:B&F&L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佰富利集团”)

 地址:PALM GROVE HOUSE, P.O.BOX438, ROAD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表人:郭辛,首位董事。

 (二)本案纠纷的起因

 2005年12月,本公司与佰富利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依法成为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的股东,合作开发湖南长沙岳麓区浪琴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详情参见2005年12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在本项目推进过程中,因市场变化和拆迁的实际需要,股东双方须按照约定依各自所持股权比例对等追加投资,本公司按约定对湖南公司履行了追加投资义务,但佰富利集团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追加投资义务。

 (三)本公司的仲裁请求

 鉴于佰富利集团自始至终未向湖南公司追加投入,2013年9月1日,本公司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佰富利集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佰富利集团对湖南公司负有债务人民币210,410,058.42元;

 2、请求佰富利集团立即向湖南公司履行上述债务的偿付义务,或径付给本公司;

 3、请求佰富利集团承担本公司因办理该案需支出的合理费用(暂按仲裁裁决支持的佰富利集团对湖南公司的债务额的5%计);

 4、请求佰富利集团承担本案的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案件的相关费用(详情参见2011年9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庭审过程中,本公司进一步明确释明,仲裁请求的人民币210,410,058.42元由本项目新增拆迁安置补偿费用150,512,573.02元和后续追加投资59,897,485.4元两部分组成,均应由佰富利集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三、本次仲裁相关事项及裁决情况

 2013年6月8日,佰富利集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本公司在《补充协议》中签订的仲裁条款无效,2013年7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佰富利集团的申请。

 2013年8月16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本案作出《裁决书》,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裁决书》确认:

 1、截止至2011年6月湖南公司因本项目增加的拆迁补偿费用人民币150,512,573.02元由佰富利集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2、截止至2011年6月本公司已向湖南公司追加投资款中的人民币18,000,000元由佰富利集团承担并直接支付给本公司。

 3、佰富利集团补偿本公司因办理本案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2,395,350元。

 4、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474,653元,本公司承担147,465.3元,佰富利集团承担并向本公司直接支付本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1,327,187.7元。

 5、驳回本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上述各项裁决的支付义务,佰富利集团应当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

 四、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有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鉴于上述裁决结果全部执行到位在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会计的谨慎性考虑,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通知;

 (三)送达回证;

 (四)民事裁定书;

 (五)裁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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