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8日
●债券兑息日:2013年8月9日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发行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8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8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2中交01(122173)、12中交02(122174)、12中交03(122175)。
3. 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规模:人民币120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分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10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和1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其中,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60亿元;10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20亿元;15年期品种发行规模为40亿元。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98号文核准发行。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4.40%,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00%,15年期品种票面年利率为5.15%,债券存续期内利率固定不变。
8. 计息期限: 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10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15年期品种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27年8月8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9. 付息日:
5年期品种: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8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年期品种: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8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5年期品种:2013年至2027年每年的8月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担保方式: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主体信用等级为AAA,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1. 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12中交01”的票面利率为4.40%,每手“12中交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元(含税)。
2. 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12中交02”的票面利率为5.00%,每手“12中交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0元(含税)。
3. 本期债券15年期品种“12中交03”的票面利率为5.15%,每手“12中交02”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1.5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 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3年8月8日。
2. 兑息日为2013年8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8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中交01”、“12中交02”、“12中交03”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 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机构。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公司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2012年8月8日收盘时持有“12中交01”、“12中交02”、“12中交03”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请截至2013年8月8日收盘时持有“12中交01”、“12中交02”、“12中交03”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详见附件1,可参照此表格相关信息自行设计类似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详见附件2),用途请填写 “12中交01纳税款”、“12中交02纳税款”或“12中交03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
联系人:朱宏标、江峰
联系电话:010-82016796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电话:010-58328888
3.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联系人:谢梦兰
联系电话:021-68407683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2日
附件1:“12中交01”、“12中交02”、“12中交03”2013年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登记表
|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 国(地区)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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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债券代码和简称 | 122173
(12中交01) | 122174
(12中交02) | 122175
(12中交03) |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年8月8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 |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 | |
|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 电话 | |
| 传真 | |
| 联系地址 | |
附件2:本公司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银行:【交行和平里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593018010004325】
账户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82016786
传 真:010-82016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