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3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4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24、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或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38、持有到期:指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或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包括在过渡期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下同),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39、保本金额: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40、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募集期内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41、保本: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基金合同第十二章“基金的保本与保证”第六节项下相关内容。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2、保证:指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
4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4、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到期期间:指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做出到期选择,即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至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本基金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47、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48、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9、(份额)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50、(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谭炯(TAN Jio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云南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历任中国银行武汉市青山支行行长、党总支书记、中国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1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梅非奇(MEI Feiqi)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总经理。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先后在地质矿产部、国务院办公厅工作,加入中国银行后,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1977年—1984年供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朱善利(ZHU Shanl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中小企业促进中心主任、21世纪创业投资中心主任、管理科学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投资协会理事、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企业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管理系讲师、副教授、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主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等职。
荆新(JING Xi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等职。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的独立董事。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院生物学学士。
2、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宁敏(NING Min)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及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主管(处长)等职。2009年9月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执行总裁。
4.拟任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副总裁(VP),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5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8月至2011年3月任中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1月至今任中银增利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2012年6月任中银双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至今任中银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至今任中银保本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期货和银行间债券交易员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执行委员)、杨军(资深投资经理)、孙庆瑞(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足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章制度。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容。
(2)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治理机构设计、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组织的角度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公司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政策和指导方针,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合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公司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调整业务权限,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如遇特殊事件)的汇报;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含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稽核,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调查档案资料,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确保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交易绩效评价体系、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人员安排、风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机构销售管理、市场推广与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包括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全面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确保相关工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包括建立公司财务、基金财务互相独立、凭证制度、用印制度、会计控制措施、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复核制度、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入职和持续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等。
9.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2年9月30日,招商银行总资产3.1446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47%。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2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13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433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现托管费收入6.54亿元,较上年增长28.17%,托管资产余额1.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2.85%。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2012中国金融品牌「金象奖」“十大公益项目”奖;三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主要负责人、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10月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65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14420.79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层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3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4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70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
2、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10,000元,认购费率为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十)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2、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3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375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与本基金的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本基金的份额折算并于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在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下转A11版)
| 股 东 | 出资额 |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币8350万元 | 83.5% |
|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 16.5% |
|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1.0% |
| 100万≤M<200万 | 0.8% |
| 200万≤M<500万 | 0.4% |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 单笔认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 M<100万 | 1.2% |
| 100万≤M<200万 | 0.8% |
| 200万≤M<500万 | 0.4% |
| M≥500万 | 每笔1000元 |
|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
| T<1.5年 | 2% |
| 1.5年≤T<3年 | 1% |
| T≥3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