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7月25日9:30
(二)召开地点:公司总部报告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秉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副董事长马军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总体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97,934,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7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494,179,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3.4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会议以497,934,814股同意,占表决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蓝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动建设泰达美源项目的议案》。
(二)会议以497,934,814股同意,占表决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通过《关于实施董事津贴、调整独立董事和监事津贴并废止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卢爱芝、叶正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