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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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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7 证券简称:信达地产 编号:临2013-015号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八次(201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公司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 年7月12日(星期五)上午9:00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17层

 (三)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贾洪浩董事长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992,355,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10%。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于第五十七次(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预计至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70亿元(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融资需要,在本议案生效之日起至201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同意增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度50亿元,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120亿元。

 上述担保包括:

 1.公司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担保;

 2.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之间的担保;

 3.对非控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

 4.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

 5.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为上述担保事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

 同意992,355,6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会议聘请了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的秦桥、郭昕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秦桥、郭昕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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