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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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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19 证券简称:中国远洋 公告编号:临2013-023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涉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提案,建议将《审议及确认中远太平洋向LONG HONOUR出售中远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预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除此之外,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已分别于4月19日和5月21日发出了会议通知(临2013-017号)和补充通知(临2013-020号),并已分别于4月19日和5月24日发出了会议资料和补充资料。

本公司于2013 年6 月14 日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在香港、北京两地召开了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会议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3 年6 月14 日(星期五)上午十点;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会议中心、香港皇后大道中183 号中远大厦47 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以电视电话会议的方式;

4. 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魏家福董事长主持;

5.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7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17
 外资股股东人数:60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6,141,523,587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5,865,393,059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276,130,52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0.12%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7.42%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2.70%

1注 就预案6而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为828,440,743。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在任董事12 人,出席12人;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6人。公司部分高管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提呈股东大会的各项预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审议结果如下:

序号议案票数(%)
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
1.审议《中国远洋2012年度董事会报告》之预案6,109,089,457

99.4719%

884,800

0.0144%

31,549,330

0.5137%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预案获得正式通过。
2.审议《中国远洋2012年度监事会报告》之预案6,109,089,457

99.4719%

884,800

0.0144%

31,549,330

0.5137%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预案获得正式通过。
3.审议以中国会计准则及香港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中国远洋2012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之预案6,109,259,457

99.4747%

724,900

0.0118%

31,539,230

0.5135%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预案获得正式通过。
4.审议中国远洋2012年度利润分配之预案6,109,186,507

99.4735%

784,300

0.0128%

31,552,780

0.5138%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预案获得正式通过。
5.审议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13年度境内审计师,以及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3年度境外审计师之预案6,109,284,557

99.4751%

724,800

0.0118%

31,514,230

0.5131%

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预案获得正式通过。
6.审议及确认中远太平洋向LONG HONOUR出售中远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预案827,233,513

99.8543%

746,600

0.0901%

460,630

0.0556%

非关联股东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预案获得正式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境内外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代表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本次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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