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3年6月14日上午09: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什邡市宏达金桥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 273,054,39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6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273,054,39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7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176,600 | 99.44 | 0 | 0 | 1,000 | 0.56 | 通过 |
| 8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1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73,053,396 | 99.9996 | 0 | 0 | 1,000 | 0.0004 | 通过 |
| 9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273,053,396 | 99.9996 | 0 | 0 | 1,000 | 0.0004 | 通过 |
2、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杨骞先生主持。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牟跃先生、独立董事李朝柱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延俊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副总经理杨希先生、王大为先生、副总经理何乐琼女士、总会计师陈力先生、总工程师杨守明先生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了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经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0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3,054,39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6.46 |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 1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 273,054,39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2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273,054,39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3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监事会报告 | 273,054,39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 4 |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273,054,396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其中《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系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法人股东四川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股东杨骞先生、黄建军先生、贾元余女士、何乐琼女士依法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经现场见证,中银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