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5月2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 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3-024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7日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2、现场召开地点: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3年5月24日(周五)。

 5、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贺国英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80694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63%。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664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80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5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列席、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664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25%,反对405054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丁明明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致: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849/FY/2013-088

 根据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2013年5月24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3年5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议题、股东大会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以书面形式委托的股东代理人,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5月24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已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2013年5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4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下午15:00至2013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13年5月1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8069477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63%。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5766442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0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405054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审议《关于拟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方式就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两名股东代表和贵公司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对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主持人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57664423票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99.3025%),405054票反对,0票弃权。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之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余 平

 负责人: 律师:

 张敬前 丁明明

 2013年 月 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