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5月8日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5月7日15:00 至2013年5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26日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蓬莱市南关路2-3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公司已于2013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年5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121,966,545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80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1,961,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78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21,961,7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900股,弃权90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21,961,7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900股,弃权90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21,961,7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900股,弃权90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21,961,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61%;反对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32%;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7%。
其中现场会议表决同意121,961,745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0股,反对3,900股,弃权9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发表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