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3-023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3年5月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50元;持有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4.75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7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年5月17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3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3年5月1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 1 | 01*****178 | 王耀方 |
| 2 | 00*****119 | 赵 刚 |
| 3 | 00*****550 | 蒋建平 |
| 4 | 01*****212 | 周冠新 |
| 5 | 00*****012 | 沈小蕙 |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中路90号,咨询联系人:蒋文群
郑锋林
咨询电话:0519-85156003 传真电话:0519-85156003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2550 证券简称:千红制药 公告编号:2013-024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号”文“关于核准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32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54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1 年2 月 18 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280,000,000元 ,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5,180,9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4,819,060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苏公W[2011]B014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624,630,000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590,189,060元。
二、历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上市以来,公司募集资金在首次存储和历次变更存储银行后,均分别与各大行、保荐机构及时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变更专户存储银行情况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胰激肽原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营业部(门冬酰胺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合资研究院建设项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广化支行(肝素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变更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常州广发支行”)分别开立五个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放与管理,不得用其作他用途。
四、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与工行常州广发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工行常州广化支行”,丙方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议对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具体如下:
1、甲方承诺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开设账户及截止2013年4月24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专户账号 | 专户项目 | 账户余额(元) |
| 1 | 1105020919002112706 | 肝素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 | 203,847,676.77 |
| 2 | 1105020919002112679 | 胰激肽原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 | 207,421,201.56 |
| 3 | 1105020919002112555 | 门冬酰胺酶原料药及制剂扩产项目 | 32,107,087.90 |
| 4 | 1105020919002112431 | 合资研究院建设项目 | 68,406,123.36 |
| 5 | 1105020919002112307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53,759,969.34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雷、宁敖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发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特此公告。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