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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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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13—022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3年4月26日上午9点30分

 2.召开地点: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白鹭宾馆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邵长金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部分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大会的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55,701,09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0%。

 2.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报告及报告摘要见2013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财务决算报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2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39,762,060.05元。

 报告期内由于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国际、国内对纺织品需求下降,粘胶纤维市场持续低迷,公司产品销售不畅,主要产品粘胶纤维、氨纶纤维价格下滑,2012年度经济效益大幅下滑,出现亏损。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201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 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 表决情况:

 同意355,70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见2013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

 (1) 表决情况:

 同意13,137,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

 8.审议向公司控股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拆借资金的议案

 (议案见2013年4月3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董事会决议公告)

 (1) 表决情况:

 同意13,137,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表决结果:该项议案审议通过。

 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回避。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鲁鸿贵 刘蓓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次(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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