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将于2013年5月6日支付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3日期间的利息4.90元(含税)/张。
债权登记日:2013年5月3日
除息日:2013年5月6日
付息日:2013年5月6日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发行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发行总额:40亿元人民币
4、债券期限:5年(附第三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4.90%。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6、债券简称:11冀能债
7、债券代码:112028
8、计息期限:自2011年5月4日至2016年5月3日止
9、债券起息日:2011年5月4日
10、债券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5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券信用级别: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2011年6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及适用税率说明
1、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4.90%。每手面值1,000元的“11冀能债”派发利息为49.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39.2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10元)。
2、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5月3日
2、除息日:2013年5月6日
3、付息日:2013年5月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5月3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次债券本年度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