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李爱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献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清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 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施达商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万元);施达商业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截至本报告公告日,该事项尚无进展。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召开了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29日召开了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的56,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7,967.03万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注:

 (1)2012年4月9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47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

 (2)2012年7月10日,本公司完成向海岛建设集团非公开发行127,214,170股股票的股权登记工作,公司控股股东资产注入股改承诺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征求意见稿)》以及海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23日召开第六届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2年9月20日,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上述议案将《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条款修订为:

 1、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并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依规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可提出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的方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报告期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8)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9)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3、(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不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依据可以是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也可以是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3)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且弥补未分配利润后为正数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如进行中期分红的,中期数据需要经过审计。

 (4)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详见2012年8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本公司临2012-036号公告。

 (二)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

 2013年4月25日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海岛建设 公告编号:临2013-011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4月2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4月15日以传真或送达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公司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的议案》;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海南海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