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2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富股份”)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孙毅先生的通知,其于2012年6月28日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总计220,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本次增持计划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孙毅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公司控股股东孙毅先生于2012年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220,340股,并于2012年6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0)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整体认识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控股股东孙毅先生拟根据自身需要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2年6月28日起计算)以自身名义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浙富股份A股股份,计划累计增持数量20万股以上,已发行总股份1.00%以下。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2012年6月29日,孙毅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20,340股。增持人原持有公司股份245,801,7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07%。本次增持股份后,孙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246,022,0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0%。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孙毅先生严格履行增持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个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同时,孙毅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之日(即2012年12月27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增持行为的合规性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5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股份”)于2013年4月23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孙毅先生(持有浙富股份246,022,070股限售股股票,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41.10%)的通知:其本人因融资需要于2013年4月9日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县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桐庐支行”)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持有的浙富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20万股(占其持有浙富股份股票的10.24%,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4.21%)质押给交行桐庐支行,为其从交行桐庐支行借款人民币1亿元提供出质,期限为一年;于2013年4月19日与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托”)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将持有的浙富股份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500万股(占其持有浙富股份股票的38.61%,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15.87%)质押给中海信托,为其从中海信托借款人民币4亿元提供出质,期限为一年。上述质押手续已分别于2013年4月11日和2013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综上,孙毅先生此次共质押其所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12,020万股,约占其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的48.86%,约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20.08%。
除上述股权质押外,孙毅先生已累计质押其所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7480万股,约占其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的30.41%,约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12.49%。
截止本公告日,孙毅先生共质押其所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19,500万股,约占其持有的浙富股份股票的79.26%,约占浙富股份总股本的32.58%。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