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于2013年4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4月24日(星期三)下午14: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500号,上海绿地铂骊酒店,三楼;
6、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下午15:00至2013年4月2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企亭先生;
8、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其代理人,下同)共40人,代表股份66,982,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9822%。其中,参加现场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922,1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9221%;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01%。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周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无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的议案。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6,982,226股,意见如下:
同意66,934,6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289%;反对4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7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作了述职报告,对2012年度本公司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作了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3年4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涛、周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代表的股份数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