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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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汤玉祥先生,董事、总经理牛波先生,财务总监刘春志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继伟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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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末与上年同期末股本不同,本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为705,286,590股,去年同期末公司总股本为673,660,590股,主要原因系公司2012年下半年实施了股权激励导致股本增加所致。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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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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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1.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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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年初的银行理财产品到期收回所致;
(2)在建工程:主要是新能源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影响所致;
(3)应付票据:主要是本报告期末办理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4)预收账款:主要是上年末预收款项本期确认收入所致;
(5)应交税费:主要是年初应交增值税及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较大所致。
3.1.2利润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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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是本报告期计提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所致;
(2)管理费用:主要是本报告期研发投入增加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主要是本报告期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主要是去年同期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影响所致;
(5)营业外收入: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的财政补贴增加所致。
3.1.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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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的税费返还: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加所致;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收到的财政补贴及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主要是去年同期应付款项变动较大影响所致;
(4)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委托理财投资比去年同期增加所致;
(5)借款所收到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信用证押汇借款减少所致;
(6)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保证金减少所致;
(7)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主要是本报告期信用证押汇借款到期还款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兰州宇通合资纠纷案件的详细情况已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最新进展如下:2013年4月15日,公司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公司和甘肃驼铃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中心合资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我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客户通过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融资购车,公司对部分业务承担回购责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为此承担的回购责任余额为32.02亿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资产注入
宇通集团承诺在2014年完成汽车零部件业务的整合,注入宇通客车。关于拟注入资产的具体形态、注入方式和时间等,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监管的要求、资产的成熟度以及资本市场全体股东的认可程度等确定。
3.3.2其他承诺
公司与驼铃工贸、公路运输中心就兰州宇通合资诉讼事项若产生损失,将由宇通集团负责全额补偿;在宇通集团控股安驰担保期间,公司为购车客户的按揭贷款承担回购责任造成的损失,均由宇通集团承担。
截止报告期末,未发现宇通集团违反其承诺的情况发生。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2013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13-011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9:30在本公司六楼会议室现场召开。
(二)股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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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汤玉祥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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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议案8、议案9及议案1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