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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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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4、200024 证券简称:招商地产、招商局B 公告编号:【CMPD】2013-016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 要 提 示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本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4月10日下午2:30在深圳蛇口南海意库3号楼404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少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7人、代表股份920,262,83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59% ,其中: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704,713,092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51.14%。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9人、代表股份215,549,744 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63.5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文钊律师列会见证。

三、会议的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8个议案均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审议《2012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2、关于审议《2012年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3、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4、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5、关于续聘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6、关于为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3.5亿元信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7、关于为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8.5亿元信托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议案8、关于为深圳招商供电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可参加表决的股份(股)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920,262,836920,262,836100%
与会A股股东704,713,092704,713,092100%
与会B股股东215,549,744215,549,744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炯律师、文钊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随本公告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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