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3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3-01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与2013年03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参会董事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配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用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其中: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供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供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同时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03月25日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证券代码:000758 公告编号:2013-017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73号文核准,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配股股权登记日2013年3月8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公司总股本766,656,000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可配售股份总额为229,996,800股,配股价格为8.26元/股。至3月15日配股缴款截止日有效认购数量为218,033,212股,占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218,033,212股的94.80%,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954,331.12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760,076,734.1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天运[2013]验字第90005号)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法规规定。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路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做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国泰君安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泰君安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君安的调查与查询。国泰君安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君安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泰君安。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国泰君安。

 七、国泰君安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泰君安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泰君安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君安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泰君安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国泰君安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泰君安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国泰君安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