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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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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锌电 股票代码:002114  公告编号:2013-20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3月21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镇长家湾公司办公大楼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克昌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本次大会聘请了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张伟杰两位律师到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70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3,852,000万股的53.6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2)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3)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及201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4)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5)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长)2012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6)关于《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7)关于《公司201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罗平县锌电公司所持有的98,597,600股对该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意105,5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预案》的议案

 为促进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参照其他上市公司所给予独立董事津贴的标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为每位独立董事发放津贴人民币72000 元/年(含税),按月发放,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议案已经2012年12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2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在2013年1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告》、《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10)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改制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意98,7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此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表决方式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尹晓冰先生、朱德良先生、杨海峰先生已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其中独立董事尹晓冰先生、杨海峰先生因事未能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朱德良先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王晓东、张伟杰两位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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