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临时议案提交表决
●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2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本行总行举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6,188,122,363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516159291%。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是否
通过 |
| 投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投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投票股份数 (股) |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 | 关于选举M·C·麦卡锡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283,464,572,865 | 99.0483359423% | 79,935,133 | 0.0279309750% | 2,643,614,365 | 0.9237330827% | 通过 |
| 2 | 关于选举钟嘉年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283,474,367,365 | 99.0517583415% | 70,141,633 | 0.0245089253% | 2,643,613,365 | 0.9237327332% | 通过 |
| 3 | 关于201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 | 283,536,562,094 | 99.0734904555% | 9,406 | 0.0000032866% | 2,651,550,863 | 0.9265062579% | 通过 |
| 4 | 关于2014年末前新增发行不超过600亿元人民币等值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的议案 | 283,319,629,740 | 98.9976898415% | 196,880,548 | 0.0687941017% | 2,671,612,075 | 0.9335160568% | 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姜建清董事长委托杨凯生副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
本行在任董事16人,出席14人,姜建清董事长和李晓鹏董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出席本次会议;本行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本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8 |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 | 20 |
| 外资股股东人数 | 48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86,188,122,363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47,395,672,287 |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38,792,450,07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81.8516159291% |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70.7567294665% |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11.0948864626% |
上述第四项审议事项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审议事项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13年1月29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苏峥律师和孙小佳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