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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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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本报记者 毛建宇

 □本报记者 毛建宇

 

 证监会1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以及审核程序与方式等。在基金托管职责履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非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人与银行托管人一样,均应遵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与业务特点,《暂行规定》从保护基金持有人角度出发,强调资产独立、业务隔离、信息保密、从业人员管理、结算职责、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并对监督管理和处罚作出相应规定。

 《暂行规定》发布后,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着手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系统与制度的准备工作,于6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后,向证监会提交申请。

 上述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旨在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有关问题予以规范、明确。《暂行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1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20份。证监会经过认真研究,采纳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调整《暂行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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