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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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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3-003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已于2010年4月完成。公司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保荐及主承销协议书》,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专户资金尚未使用完结,因此,一创摩根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将至募集专户资金使用完结为止。

 2012年11月,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聘请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债券的保荐机构,且已完成上述债券的发行工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与一创摩根证券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解除协议》,终止履行双方签署的保荐协议。同时,公司与金元证券于2013年3月15日签订《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续督导协议》”),并约定:自公司与金元证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之日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金元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限至本公司募集专户资金使用完结。金元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张敏、李冠林先生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备查文件:

 1、公司与金元证券签订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

 2、公司与一创摩根证券签订的《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解除协议》。

 附件: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保荐代表人张敏、李冠林简历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作为核心股东出资成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是首都机场集团金融板块的核心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1.74亿元,开业以来年年盈利,净资本率达80%以上。

 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在全国13个省21个中心城市设有29家证券营业部,其中以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带为重点,各地区中心城市为辅助,形成了面向全国的立体、多元业务营销网络。同时,公司旗下控股金元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和金元惠理基金管理公司,现已形成证券、期货、基金业务良性互动的证券控股集团运作模式。

 金元证券坚持"诚信、亲和、创新、志成"的企业精神和"稳健经营、规范管理、风险控制"的经营理念,并将其贯穿于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的每个环节,在跌宕起伏的资本市场上实现了较好的业绩,实现连续十年盈利。公司全体同仁以高度使命感、事业心和专业追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服务。并努力为繁荣和发展中国证券市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建设进程贡献力量。

 保荐代表人张敏、李冠林简历

 张敏:男,注册保荐代表人,1997年4月至2007年4月在泰阳证券从事投行业务,先后参与湘证基金(基金裕元)清理规范上市工作,参与南京水运转债、欣网视讯首发、力元新材首发、金果实业配股等发行上市工作,参与宁波热电首发质量控制及内核工作,2004年5月成为首批注册保荐代表人,曾担任泰阳证券长沙投行总部负责人。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在方正证券从事投行业务,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在第一创业证券从事投行业务,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在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从事投行业务,2012年1月至今在金元证券从事投行业务。

 李冠林:男,注册保荐代表人,2005年9月-2005年10月曾在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05年11月-2006年10月曾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06年11月-2007年9月曾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2007年10月—2011年5月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从事保荐与承销工作;2011年5月成为注册保荐代表人,2011年6月—2011年12月曾在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从事保荐与承销工作;2012年1月至今在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总部从事保荐与承销工作。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3-004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义务。2012年11月份,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聘请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债券的保荐机构。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保荐机构更换为金元证券,因此,公司于2013年3月15日与金元证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由金元证券承接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03)。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共有六个,截止目前为止,仅剩下1个账户仍有剩余资金。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及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1111120129000348080,截止2013年3月14日,专户余额为5212.19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档织物面料织染及后整理加工技术改造项目、江苏省色织纺织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和高档色织面料技术改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敏、李冠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394 证券简称:联发股份 公告编号:LF2012-005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票解除质押并被司法划转减持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3月15日,本公司收到股东联邦国际纺织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5495.0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46%,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发来的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3)建执字第047号,因申请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联邦国际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联邦国际将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00 万股股票作如下处理:

 一、解除被执行人联邦国际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00 万股的质押登记,上述股份质押解除手续已于2013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亦出具了《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书》。

 二、将联邦国际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00万股以非交易形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名下,由申请人执行人在六十个交易日内将该股票进行卖出变现。上述非交易过户手续已于2013年3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亦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联邦国际本项权益变动减持联发股份 22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10.19%,证券过户后仍持有本公司3295.06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27%。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联邦国际纺织有限公司尚未提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联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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