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09,894,080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35%
2、 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日为2013年3月1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数量为7,378.92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88号文件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万股,并于2010年3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增至9,878.92万股。
根据2011年4月8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9,878.9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完成上述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9,757.84万股。
根据2012年5月16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19,757.8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2股。完成上述利润分配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3,709.41万股。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发行时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所作股份限售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3月12日-2013年3月12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承诺: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承诺期限:2010年3月12日-2013年3月12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十五所于2008年3月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所以及本所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现时不存在从事与太极股份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与太极股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本所作为太极股份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所以及本所所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等下属单位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太极股份或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所保证遵循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确保太极股份独立自主经营,以保证太极股份的资产完整以及人员、业务、财务、机构独立;
(4)本所承诺不利用太极股份大股东地位,损害太极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于2008年3月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着保护太极股份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将公允的对待各被投资企业,不会利用国有资产管理者的地位,做出不利于太极股份而有利于其他公司的业务安排或决定。
(2)若因直接干预有关下属单位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同业竞争,并致使太极股份受到损失的,将承担相关责任。
(3)在本集团公司与太极股份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期间,本承诺为有效之承诺。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经核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名称、股份数量、可解除限售时间及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的全部承诺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相关内容一致。
三、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
2、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9,894,0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6.3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为2名。
4、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1 | 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公司第十五研究所) | 103,894,080 | 103,894,080 | 43.81% |
| 2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6,000,000 | 6,000,000 | 2.53% |
| 合计 | 109,894,080 | 109,894,080 | 46.35%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为: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太极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太极股份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可解除限售时间符合有关法规和股东承诺;本保荐机构同意太极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