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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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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确定专门部门与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做好组织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等,努力形成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公司已按照《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本期债券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本期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为保障本期债券本息及时足额偿付做出了合理的制度安排。 有关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设立专门的偿付工作小组

公司指定公司财务部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债券的偿付工作,并协调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落实安排本期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保证本息的如期偿付,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三)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

本期债券引入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债券本息无法按时偿付时,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正当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定期向债券受托管理人报送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并在公司可能出现债券违约时及时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便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时通知担保人,启动相应担保程序,或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有关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债券受托管理人”。

(四)严格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原则,使公司偿债能力、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受到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股东的监督,防范偿债风险。公司将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五)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发行人将制定专门的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确保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本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增强公司主营业务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支持。

(六)其他保障措施

当本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兑付本金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本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七节 债券跟踪评级安排说明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鹏元资信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公司需向鹏元资信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鹏元资信将依据公司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应及时告知鹏元资信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资信亦将持续关注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资信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如公司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鹏元资信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公司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鹏元资信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公司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鹏元资信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鹏元资信将及时在其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由公司将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

第八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投资者认购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

根据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于2012年11月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信建投证券受聘担任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王庆华、刘国谋、岳宗营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22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946

传真:0755-23953850

邮政编码:518038

(二)受托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2012年11月8日,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三)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情况

除公开资料已披露的情形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约定的与发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中信建投证券与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仅列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全文。

(一)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享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按期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2、发行人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项下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限内,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4、在债券持有人会议选聘新受托管理人的情况下,发行人应该配合受托管理人及新受托管理人完成受托管理人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5、发行人应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参与本期公司债券相关的事务;

6、发行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明确的债权登记日之下一个交易日,负责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该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并将该名册提供给受托管理人,并承担相应费用;

7、如果发行人发生以下任何事件,发行人应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1) 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已经根据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帐户;

(2) 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3) 发行人预计不能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和/或本金;

(4) 发行人发生或者预计将发生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5) 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

(6) 发行人发生标的金额超过前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仲裁或诉讼;

(7) 本期公司债券被暂停交易;

(8)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

2、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宜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受托管理人应作为本期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及其他相关事务;

4、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5、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之决议受托参与发行人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6、受托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履行《会议规则》项下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7、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以下事项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知悉该等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尽快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i)发行人提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ii)拟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iii)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iv)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v)发生对债券持有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时与发行人及债券持有人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8、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作为受托管理人而获取的有关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谋取利益;

9、受托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规定向债券持有人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应主要包括如下内容:(i)发行人的基本情况;(ii)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iii)发行人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iv)债券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债券受托管理人报告置备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处,并登载于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查阅;

10、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该向新受托管理人移交工作及有关文件档案;

11、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12受托管理人应制订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规定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

13、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14、受托管理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质押物的价值变动情况进行持续关注;

15、受托管理人应遵守本协议、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受托管理人应该在发行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4)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5)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6)发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的变动情况;

(7)受托管理人认为需要向债券持有人通告的其他情况。

3、以下情况发生,受托管理人应当以公告方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出具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1)发行人未按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及发行人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约定将到期的本期公司债券利息和/或本金划入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帐户时,受托管理人应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债券持有人;

(2)发行人出现《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提示发行人,报告债券持有人,并依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3)出现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实质性影响的其他情形。

4、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将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等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及时以公告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披露媒体公布。

(四)受托管理的期限和报酬

受托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为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本期公司债券所有相关债权债务完结时止,如果其间出现受托管理人变更的情形,则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止。

鉴于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不再向发行人收取受托管理费。

(五)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和程序

1、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变更受托管理人:

(1)受托管理人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

(2)受托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3)受托管理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

(4)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决议变更受托管理人。

2、新任受托管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新任受托管理人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新任受托管理人已经披露与债券发行人的利害关系;

(3)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不存在利益冲突。

3、单独和/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的债券持有人要求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受托管理人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解除其受托管理人职责并聘请新的受托管理人,变更受托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代表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和本协议的规定完成与变更受托管理人有关的全部工作。

4、自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变更受托管理人决议之日起,中信建投证券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新任受托管理人享有和承担。新任受托管理人的报酬由发行人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协商,与中信建投证券无关。

(六)违约责任

1、如果《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点办法》、《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第九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情况

投资者认购或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债券之行为视为同意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

本节仅列示了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

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是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非常设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原则上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主要条款

以下仅列明《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条款,投资者在作出相关决策时,请查阅《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

(一)总则

1、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依法发行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4亿元(含5.4亿元),债券期限为5年期公司债券。

2、本规则项下,债券持有人是指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公司债券之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的规定而组成,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为保证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本规则。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就发行人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做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做出决议同意发行人不支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公司债券利率;

2、在发行人不能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时,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偿还债券本息,决定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决定发行人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时债券持有人依据《公司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使;

4、决定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5、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

1、召集

(1)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权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息;

④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⑤债券发行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⑥单独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张数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⑦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会议通知。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③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④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

(5)会议召集人可以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但补充通知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5日前发出。

(6)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延期或取消。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之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人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应自行承担出席、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债券发行人;

②债券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③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其他重要关联方。

3、召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会议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在发行人住所地或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2)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如果上述人员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推举一名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持人。

(3)每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监票人为两人,负责该次会议之计票、监票。监票人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担任,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票人:

①与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②与发行人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5、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程序

(1)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2)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3)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4)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5)其他。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债券持有人会议仅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表决,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分开审议、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可以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放弃”。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通过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决定以后召开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投票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权的发行人股东;

②上述发行人股东及发行人的关联方。

(5)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债券50%以上(不含5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6)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制作债券持有人会议之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①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②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③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和监票人的姓名;

④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及占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⑤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⑥债券持有人的询问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至公司债券期限截止之日起五年期限届满之日结束。

7、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与修订

(1)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涉及须经有权机构批准的事项,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

(2)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决议生效之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3)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该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上述公告事宜。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数额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资金需求,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临时)及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不超过5.4亿元(含5.4亿元)的公司债券,一次或分次发行。

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计划

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不超过5.4亿元(含5.4亿元),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按照募集资金预计到位时间,初步计划将9,363.8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本公司的银行借款,以进一步改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剩余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根据预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初步计划偿还以下银行借款:

单位:万元

序号还款单位银行名称借款金额(万元)偿还金额(万元)借款日到期日
芭田股份中信银行深圳分行3,000.003,000.002012-7-22013-7-2
芭田股份招商银行深圳星河世纪支行1,363.801,363.802012-8-202013-8-20
芭田股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2,000.002,000.002012-9-142013-3-14
芭田股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2,000.002,000.002012-9-202013-3-19
芭田股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1,000.001,000.002012-9-262013-3-25
合计9,363.809,363.80

若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与公司预计不符,将本着有利于优化债务结构、尽可能节省公司利息费用的原则灵活安排偿还银行借款。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发行人的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2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发行人涉及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2012年9月30日,发行人未涉及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十二节 有关当事人

(一)发行人: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培钊
法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7-8楼
电 话:0755-26951598
传 真:0755-26584355
联 系 人:张重程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法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22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946
联系传真:0755-23953850
项目主办人:王庆华、刘国谋、岳宗营
(三)分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法定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9层
联系电话:010-59312915、010-59312831
联系传真:010-59312892
联系人:刘颉、聂聪
(四)分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法定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联系电话:010-88005084
联系传真:010-88005099
联系人:尉文佳
(五)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崔炳全
法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层
联系电话:0755-83851888
联系传真:0755-82531555
经办律师:林洪生、林丽彬
(六)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 责 人:梁春
法定住所:北京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联系电话:0755-82900852
联系传真:0755-82900965
经办注册会计师:方建新、胡双榴
(七)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负 责 人:刘思源
法定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806
联系传真:0755-82872338
联系人:雷巧庭、林心平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法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栋22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946
联系传真:0755-23953850
联系人:王庆华、刘国谋、岳宗营
(九)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中信银行北京西单支行
银行账号:7112310182700000540
银行户名: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5045号
联系电话:0755-82083333
联系传真:0755-82083190
(十一)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联系传真:0755-25988122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5、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6、发行人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7、发行人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以自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下列地点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

1、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7-8楼

联 系 人:张重程

联系电话:0755-26951598

联系传真:0755-26584355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22层

联 系 人:王庆华、刘国谋、岳宗营

联系电话:0755-23953946

联系传真:0755-23953850

三、查阅时间

本期公司债券发行期间,每日9:0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此外,投资者可以自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起登录本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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