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11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新奥控股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29,872,495 股股份、向北京新奥建银能源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行98,360,656股股份、向廊坊合源投资中心发行78,688,525股股份、向涛石能源股权投资基金(上海)合伙企业发行 100,182,149股股份、向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发行63,752,277股股份、向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发行19,672,131股股份、向泛海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9,672,13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3,752,27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本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核准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