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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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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敏杰:证券法修改时机基本成熟
发展战略性期货品种需要期货法保障
□本报记者 李晓辉 申屠青南

 □本报记者 李晓辉 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报记者5日从全国政协提案组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提交了“关于尽快修改《证券法》”和“关于推进期货法制定工作”两份提案。

 桂敏杰认为,《证券法》要适应市场体系的变化和监管的需要,修改完善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鉴于期货品种创新和监管的内在需求,应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尽快启动证券法修改程序

 桂敏杰认为,现行《证券法》突出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实质审核,难以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改革要求,也不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桂敏杰表示,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证监会组织开展《证券法》实施效果全面评估工作,市场对于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达成了广泛共识,总的研究论证和准备工作已比较充分,《证券法》修改完善的条件和时机基本成熟,建议尽快修改《证券法》。

 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制度改革正在筹划中。提案指出,《证券法》的一些相关规定特别是再融资比照新股发行进行实质审核,导致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低,影响再融资改革的推进。

 《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立足于交易所市场,缺乏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全国统一场外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等不同层次市场交易制度法律依据不足,不同层次的场外市场之间以及场内和场外市场的区别和专板机制也缺乏基本规定。

 桂敏杰建议,将《证券法》修改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尽快启动修改程序。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证监会参与进行调研,形成基本的方向和重点内容。建立起草小组,最终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形成《证券法(修改建议稿)》。

 加快推进期货法制定

 桂敏杰认为,目前,我国期货市场规范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基础,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不够,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深层次法制需求,期货市场发展需要一部基本法作为长久发展的法律保障。

 提案指出,近年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逐步放开,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市场“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需要期货法对混业经营监管作出前瞻性决定。此外,为了提升我国对原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保障我国企业稳定经营和国民经济稳健运行,期货市场将进一步发展有关于铁矿石、动力煤等战略性期货品种,加大对碳排放权、期权等新兴交易工具的研发,需要期货法从基本制度上保障。

 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已纳入期货法,目前已形成初步草案。桂敏杰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期货法的制定工作,力争早日出台。

 他建议,继续将期货法的制定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展开进一步调研,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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