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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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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2013-0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引进技术合作
合同修订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发挥公司产业链完整优势,加快发展新型含氟制冷剂,促进转型升级,经公司董事会五届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新公司”)从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国际”)和霍尼韦尔特殊材料(中国)有限公司(HONEYWELL SPECIALTY MATERIALS (CHINA) CO., LTD,以下简称“霍尼韦尔特殊材料”)引进霍尼韦尔HFC-125技术,投资19434万元建设10 kt/a 【注】HFC-125(五氟乙烷)生产装置(以下简称“项目),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代表公司洽谈和签署项目引进技术相关协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2年2月29日,本公司临2012-04号公告)。

 2012年2月29日,本公司、巨新公司和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现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与霍尼韦尔国际和霍尼韦尔特殊材料共同签订了《HFC-125和HFC-32合作合同》。主要内容为:

 1、合同主体:甲方为本公司、巨新公司和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乙方为霍尼韦尔国际和霍尼韦尔特殊材料。

 2、合作方式:(a)乙方向甲方许可霍尼韦尔HFC-125 技术(包括供应专有催化剂)。(b)双方约定定价机制由甲方向乙方供应约定数量的HFC-125 产品和HFC-32 产品。甲方无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技术许可费,而是按照双方约定通过产品产能稳定供应保障及稳定适当优惠供应价格的形式支付技术许可的对价。

 3、乙方将霍尼韦尔HFC-125 技术在亚太区域内(不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中东等)不可转让地独占许可给甲方建设运行1 万吨/年的HFC-125 装置。乙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以上区域内自行或通过关联方建立任何使用霍尼韦尔HFC-125 技术的HFC-125 生产设施,或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霍尼韦尔HFC-125 技术建立任何HFC-125 生产设施,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并签定书面协议。

 4、合同生效:

 合同经签字后,甲方应向其主管政府当局申请合同的批准,并应尽最大努力争取使合同在签字后尽快生效,生效条件:A、甲方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备案或批准;B、相关环保部门对合同项下拟议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C、乙方已有合理机会对合同装置所在地进行了所有调查,包括一期和二期现场环境HSE 尽职调查,且已得到满意的结果。

 5、合同期限:A、如合同签字后六(6)个月内不生效,则合同自动失效。B、合同和各附属交易协议的有效期限为期十二(12)年。经双方协商一致,该期限可延长。

 6、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基于经济规模考虑,本公司拟将上述建设运行10 kt/a HFC-125生产装置改为建设运行20 kt/a HFC-125生产装置。

 经上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近日,甲、乙双方签订了《HFC-125和HFC-32合作合同》修订协议。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将原合同“乙方将霍尼韦尔HFC-125 技术在亚太区域内(不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中东等)不可转让地独占许可给甲方建设运行1 万吨/年的HFC-125 装置。”修改为“乙方将霍尼韦尔HFC-125 技术在亚太区域内(不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和中东等)不可转让地独占许可给甲方建设运行2 万吨/年的HFC-125 装置”。

 本次签订修订协议,有利于公司优化选择HFC-125生产装置建设规模,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完善2 万吨/年HFC-125项目可行性研究,待决策条件成熟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向国家有权机关办理备案、环保、土地等审批手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注】: kt/a指千吨/年。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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