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01月18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35号裕景大饭店
3、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以下同)人数(人) | 30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6,024,797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1.3152 |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葛培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 《关于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债券类产品的议案》
| 全体股数 | 同意股数 | 反对股数 | 弃权股数 | 同意比例 |
全体股东 | 156,024,797 | 156,024,368 | 144 | 285 | 99.9997% |
同意公司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的债券类产品(包括不限于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私募债券、资产支持类票据等),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经营管理层在本次债券类产品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上述债券类产品的发行事项,即:在上述方案范围内,根据本公司资金需要、业务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债券发行的具体时间、品种、条款、签署必要文件、办理所有手续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李志强律师、张艳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