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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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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力红:券商创新须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邢力红表示,证监会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在创新中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日前印发了《关于证券公司报送创新业务(产品)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适当性安排纳入创新方案。

 邢力红表示,在我国推行证券公司适当性管理,尤其需要注意我国形成了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市场结构这样一个特点。经过近几年的持续努力,我国基本形成了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但也应该看到,我国证券行业的适当性管理工作还存在制度体系比较粗放(如规则的层级偏低,内容散见在相关的业务规则和市场规则中,缺乏系统性)、行业认识亟待深入(如应付监管要求免责为主,不够主动)、行业实践较为简单(如停留在开户时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持续评估较少)等问题,还需要花大力气持续推进这项工作。

 在创新大背景下,行业在适当性管理方面也有了一些重要进展,一是发布实施《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适当性管理要求是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的核心要求,《规定》对此作出了系统规范。

 二是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草案)。《指引》草案总结了行业适当性管理的经验,结合行业实际,细化了证券公司了解客户、了解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适当性匹配的相关要求,将对指导证券公司深化适当性管理要求,形成行业最佳实践,提高行业适当性管理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考虑整合并统一目前交易所按照各个板块、各个交易品种分别提出的适当性管理规则。证监会已经与交易所进行了专门沟通,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建议。

 此外,证监会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在创新中要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为投资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应遵循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以合适的方式提供给合适的投资者,培育投资者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理念。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又印发了《关于证券公司报送创新业务(产品)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适当性安排纳入创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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