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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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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2-052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海王生物(本公司、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海王银河投资: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海王: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佳木斯海王:佳木斯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辽源海王:辽源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佳木斯海王及辽源海王通知,获悉:继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在佳木斯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佳木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辽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辽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后,山东海王控股子公司佳木斯海王及辽源海王近期与当地多家医疗机构正式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或合同书),全面启动公司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及吉林省辽源市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

 一、佳木斯海王近期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情况

 佳木斯海王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海王银河投资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分别持有该公司19%和51%的股权),注册资本:人民币1666.67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占军,注册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三连村友谊路西段(新纪元物流园综合楼2-3层)。目前该公司主要负责本公司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及周边地区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

 随着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在佳木斯地区的拓展,佳木斯海王分别于2012年12月3日与佳木斯市传染病医院、佳木斯市肿瘤医院及佳木斯市结核病防治院,于2012年11月30日与佳木斯市中心医院,于2012年11月22日与佳木斯市妇幼保健院、佳木斯市肛肠保健医院,于2012年11月21日与佳木斯市中医院签订了“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

 根据“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佳木斯海王已获得上述医院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医院使用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药品的全额配送权。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签约医院

 乙方:佳木斯海王

 1、配送主体:佳木斯海王医药有限公司(乙方)

 2、配送药品范围:包括医院使用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药品的全额配送。

 药品集中配送实施后,配送药品目录内如出现药监部门不再允许销售的药品,签约医院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采购,同时通知乙方将未用完的药品负责收回。

 集中配送药品目录中的“品种”是指医疗机构现有药品目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均为黑龙江省网上集中招标目录品种。除特别保障品种、大输液以及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乙方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集约采购外,其他药品乙方应尊重甲方的用药习惯,按甲方提供的采购目录要求保证药品供应。

 3、药品配送价格:在协议期内的配送价格,执行黑龙江省药品统一挂网招标中标价格。

 4、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协议到期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继续执行。

 二、辽源海王签订药品集中配送合同情况

 辽源海王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王银河投资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分别持有该公司39%和51%的股权),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占军,注册地址:辽源市龙山区辽河大路18号(龙山实验小学对过)。目前该公司主要负责本公司在吉林省辽源市及周边地区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

 随着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在辽源地区的拓展,辽源海王分别于2012年8月31日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总医院,于2012年8月29日与辽源市中心医院,于2012年8月9日与辽源市胸科医院,于2012年8月7日与辽源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于2012年8月6日与辽源市第二人民医院签订了“药品集中配送合同书”。

 根据“药品集中配送合同书”,辽源海王已获得上述医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医院使用的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药品、血液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药品的配送权。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签约医院

 乙方:辽源海王

 1、配送主体:乙方

 2、配送药品范围:在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含基本药物目录)及医院直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药品、血液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等药品的配送。

 药品集中配送实施后,配送药品目录内如出现食药监部门不再允许销售的药品,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配送。乙方负责收回没有用完的药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集中配送药品目录中的“品种”是指医疗机构现有药品目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以吉林省最新中标目录品种及直接采购以目录为基础。

 3、配送价格:在合同期内的配送价格,应建立动态竞争机制,并有调控措施,原则上执行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含基本药物),同城同价、同地区同价。

 4、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三、签订阳光集中配送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佳木斯海王及辽源海王近期与佳木斯及辽源当地多家医疗机构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或合同书),标志着本公司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在黑龙江省及吉林省的全面启动,是公司在山东、河南、湖北等地成功开展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以来又一成功战略布局。

 目前,与佳木斯海王及辽源海王签约的上述医院,2012年药品使用量合计值约为人民币4.3亿元。在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或合同书)正式实施后,公司医药商业的销售规模将会随着阳光集中配送业务的逐步深入得到提升。如上述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或合同书)按照约定顺利实施,公司初步预计上述已签约医院相关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对公司2012年销售规模的提升有一定积极影响,但因相关业务在2012年尚处于启动初期,签约医院原有库存药品的消化需要一定时间等原因,上述签约业务对公司2012年经营业绩影响不大,预计对公司2013年销售规模的贡献约为3.8亿元左右(具体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准),约占公司2011年度整个销售规模的6%左右。

 同时,因山东海王前期在当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中标,佳木斯海王及辽源海王的阳光集中配送业务未来将会得到持续发展,并将陆续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阳光集中配送协议,进而对公司整体销售规模及经营业绩会产生更为积极和显著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佳木斯海王及辽源海王是于2012年下半年逐步启动阳光集中配送业务,有关业务合作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合作风险、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因此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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