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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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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达:券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内化为风控要求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兼债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霍达表示,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要具有生命力,应该内化为风险控制要求。相应地,一些监管规定可以适当简化,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

 他介绍,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这类投资主体是专业机构,应当在私募债市场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第二类是工商企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和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第三类是个人投资者。第四类,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投资者。

 霍达表示,市场培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一些工商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可能并不习惯于投资私募债,一些理财产品由于契约限制还不能投资私募债。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对风险认知的逐渐清晰,一些原来的风险厌恶者,他们的投资习惯可能会慢慢改变。另外,证监会近期对券商资管产品和基金产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鼓励创新,私募债的投资群体正在逐步扩大。一些机构投资者习惯于对公募产品的投资思维,对私募债产品还存在认知偏差。比如,对于私募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和触发发行人提前购回的契约条款等问题,实际上这不应由监管机构或是交易所解决,而是协商解决的问题。触发发行人提前购回的契约条款在境外私募债中普遍使用,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工具,不少基金公司也提出此类需求,但私募债契约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需要投资者与发行人事先沟通。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还需要更多地促进供需对接。

 霍达建议,目前投资者适当性更多体现为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要求,是一个外部约束。证券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要取得生命力,应该内化为风险控制要求。相应地,一些监管规定可以适当简化,从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从刚性要求向弹性要求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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