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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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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近期将发布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本报记者 蔡宗琦 钱杰

 

 在日前举办的中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实践研讨会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会长陈共炎透露,由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实施。下一步协会将开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支持证券公司自主建立全面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及业务特征的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法,鼓励证券公司在产品分类和适配上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

 陈共炎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中小散户多,机构投资者少。截至今年10月底,个人A股账户数占到99.6%,持股市值仅占约26%。二是交易量多,长期投资少。证券市场约85%的交易量是由中小投资者贡献,平均持股周期达到半年的中小投资者不足15%。三是直接投资多,间接投资少。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偏高。这些特点表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极其重要。但是,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个人投资者众多,加上客户配合证券公司适当性工作的意愿比较低,这些都客观上给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当前,中国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制度规定多、实践经验少。目前,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多,而且分散。自2003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首次提出“了解客户”原则以来,目前共计有30多项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涉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分别针对资产管理、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基金销售等业务或市场。同时,90%以上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制定了内部适当性规定。这些制度规定是否合理,目前还缺乏实践检验,个别制度门槛设计过高已引起行业质疑。

 二是被动执行多、主动探索少。证券公司在实施投资者适当性过程中,还较多地停留在被动满足各项监管及合规要求上,没有自觉将投资者适当性融入到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上。2009年以来,随着创业板、股指期货等新市场和新品种的推出,监管部门对投资者适当性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主要是从投资者资产、经验等方面制定一些准入条件,这些都是防范客户风险的最低要求。在向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方面,证券公司还缺乏主动探索。

 三是产品销售环节要求多、持续跟踪服务少。当前,证券公司适当性工作普遍集中在对客户进行产品推荐的销售环节,而且是以达成产品销售为目的、一次性地对投资者适当性做出评估,后续跟踪服务明显不足。

 这些问题表明我国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还需要不断深化、完善。深化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对促进我国证券行业规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促进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需要。第二,是增强证券公司财富管理功能的需要。第三,是防范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需要。第四,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事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证券公司应自觉、自愿、自主地推进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不仅把投资者适当性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而应当作是证券公司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关于证券行业进一步推进投资者适当性工作,陈共炎提出,一是要创新理念,二是要积极实践,三是要服务至上。

 他表示,为继续推动证券行业深化投资者适当性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基础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完善私募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设,凝聚行业智慧、由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将于近期发布实施;二是支持证券公司自主建立全面评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产品风险及业务特征的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方法,鼓励证券公司在产品分类和适配上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三是开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实践情况,加强证券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交流,引导证券行业深化投资者适当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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