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2-28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5日(星期四)上午9:30

 (4)、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明先生授权董事蔡惠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10月26日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公告(公告编号:2012-27)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135,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9%。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12年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7,135,20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永祥、曾加煜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