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2012 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 年11 月15 日上午10:00 在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股份合计358,099,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30%。
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58,099,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同意公司新增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具体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58,099,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2年10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及调整资金投入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358,099,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
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时间及资金投入计划作出调整。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时间及调整资金投入计划的公告内容详见2012年10月2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毛伟律师、张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表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