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议案,亦未变更或增减议案。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2012年11月15日上午10点。
2、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总经理姚家元。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3,525,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5.10%。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
2.议案表决结果
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周骊晓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93,525,05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
独立董事周骊晓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
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由6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内容详见2012年9月28日公司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2-40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群、 孙健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会议表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