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5日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深圳街99号本公司4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夏增文
6、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1,442,46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8.2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00,66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13% 。
(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343.12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8.37%。
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审议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决议,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和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与表决的汇总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赞成票191,981,9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1%;反对票3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6%;弃权票5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
2、审议《关于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决议的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赞成票191,518,2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57%;反对票3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6%;弃权票514,4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冰
3、结论性意见: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