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2-055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安排需要,维护并加强银企合作关系,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决定将原存于兴业银行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的部分资金转存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并新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帐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与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项下人民币7,600万元取出,分别转存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207021129200339732项下5,600万元,转存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81060158000000072项下2,000万元。

 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1、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江荣华、程红搏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按月(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