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2年10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会议于2012年11月15日8: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52,579,888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采用记名、逐项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范希军先生当选为公司七届董事会董事。
范希军简历:男,汉族,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6年1月毕业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曾任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一汽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党委书记。
同意票52,579,8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公司《关于变更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议案》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相关规定以及对本公司应收款项发生坏账可能性评估情况,公司拟于2012年10月1日起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会计估计进行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核算,预计影响当期利润减少115万元。
同意票52,579,,888股,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