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1月13日,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电清新”)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华源”)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能华源于2012年7月16日至11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4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减持后中能华源拥有公司1,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8%,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减持日期 | 减持股(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均价(元) | 交易方式 |
| 2012年7月16日 | 7,600,000 | 2.57 | 15.48 | 大宗交易① |
| 2012年9月11日 | 3,500,000 | 1.18 | 17.73 | 大宗交易 |
| 2012年11月13日 | 3,500,000 | 1.18 | 14.86 | 大宗交易 |
| 合 计 | 14,600,000 | 4.93 | - | - |
注:2012年7月16日的大宗交易①系中能华源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方式导致其所持国电清新股份发生变动。该信托具体方式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之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资金主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标的证券。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本次涉及的股份数量为760万股,占国电清新已发行股份的2.57%。信托财产保管人保管费率为0.2%/年。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月15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变动完成前后,中能华源持有国电清新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华
源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国电清新权益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国电清新权益 |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32,600,000 | 11.01 | 18,000,000 | 6.08 |
注:以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减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备查文件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国电清新
股票代码:002573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或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7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清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电清新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股票简称 | 国电清新 | 股票代码 | 00257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7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3,260万股
持股比例:11.01%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数量:1,800万股
变动后比例: 6.0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4-17号
法人代表:张湉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2009673093
税务登记证号码:65900178999391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经营期限:自2006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
公司股东:北京国京华益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京华益”)及张家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张家祥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0.49%公司股份,张湉间接持有4.48%公司股份,张家祥、张湉为父女。
通讯方式:电话0993-2621572;传真:0993-262157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公司/上市公司/国电清新 | 指 |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能华源 | 指 | 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A 股、股份 | 指 |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电清新人民币普通股 |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形,未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现持有的1,800万股股份中,有1,200万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本次转让股份的目的为自身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可能继续减少所持国电清新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2012年7月16日至11月13日中能华源通过大宗交易共减持公司146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本次减持后中能华源拥有公司18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8%,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 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或
其他公司兼职 |
| 张 湉 | 女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国京华益执行董事 |
| 张家祥 | 男 | 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无 | 公司董事、国京华益总经理 |
注:以上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未买入国电清新股份,卖出国电清新股票的情况如下:
华
源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国电清新权益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国电清新权益 |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份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32,600,000 | 11.01 | 18,000,000 | 6.08 |
说明: 2012年7月16日的大宗交易①系中能华源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方式导致其所持国电清新股份发生变动。该信托具体方式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之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资金主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投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标的证券。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本次涉及的股份数量为760万股,占国电清新已发行股份的2.57%。信托财产保管人保管费率为0.2%/年。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6日至2013年1月15日。合同签订时间为2012年7月10日。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见附件一);
四、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附件二)。
附件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湉
签署日期:2012 年11月13日
附件二: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减持日期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均价(元) | 交易方式 |
| 2012年7月16日 | 7,600,000 | 2.57 | 15.48 | 大宗交易① |
| 2012年9月11日 | 3,500,000 | 1.18 | 17.73 | 大宗交易 |
| 2012年11月13日 | 3,500,000 | 1.18 | 14.86 | 大宗交易 |
| 合 计 | 14,600,000 | 4.93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公章):新疆中能华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湉
日期:2012 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