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下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证监公司字[2012]43号),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钢先生历年来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经自查,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关联方的相关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已承诺并公告的承诺事项如下:
1、新大陆集团承诺:
如果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其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原公告详见2008年12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本公司在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1)本公司将不以任何形式擅自或变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之子公司福建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江滨世纪花园”项目,前述“任何形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后,将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由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原公告详见2010年7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3、新大陆集团在本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1)继续遵守并履行1999年9月30日与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于该合同项下许可给公司(包含其附属公司,下同)所使用的商标,保证不将其许可给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第三方使用。
(2)若公司(包含其附属公司,下同)将来在云南省大理州及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域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经营业务,新大陆集团同意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新大陆集团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其相关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3)新大陆集团(包括其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目前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若因双方的业务发展导致新大陆集团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时,新大陆集团同意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其所控制的全资、控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新大陆集团相关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继续履行公司与新大陆集团于1999年9月所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书》。
(5)作为控股股东,将不指使公司以任何形式擅自或变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江滨世纪花园”项目(前述“任何形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下同);将行使股东权利,促使公司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原公告详见2010年7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4、公司实际控制人胡钢先生在本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中承诺:
(1)若公司(包含其附属公司,下同)将来在云南省大理州及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域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经营业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行使相关的股东权利,促使新大陆集团同意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新大陆集团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新大陆集团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公司实际控制人独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目前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在公司依法存续期间,其独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将不经营公司主营业务,以避免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3)若因业务发展,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独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的业务与公司的业务发生重合而可能构成竞争,其将行使相关的股东权利,使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等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和/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其独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向公司转让该等资产或控股权,和/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的途径对该等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4)如因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该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将就该等损失对公司予以赔偿。
(5)作为实际控制人,其将不指使公司以任何形式擅自或变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江滨世纪花园”项目(前述“任何形式”包括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下同);其将行使股东权利,通过新大陆之控股股东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促使公司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6)作为董事长,其将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以任何形式擅自或变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江滨世纪花园”项目。
(原公告详见2010年7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5、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承诺: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3)若公司业绩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4)在满足股利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向股东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原公告详见2012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并检查本公司、新大陆集团及关联人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