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根据公司2009年11月3日公告的《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9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014,简称“09银基债”)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2、根据《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本次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8%,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8.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09银基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09银基债”的收盘价为101.62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30日
现将发行人关于调整“09银基债”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09银基债”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债券名称:2009年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银基债
3、债券代码:112014
4、发行总额:人民币5.5亿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期限:6年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7、票面利率:8.00%,债券发行人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09年起每年的1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付息方式: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信用级别: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1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本次利率调整:在“09银基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8.5%,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2012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5日)固定不变。
二、“09银基债”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09银基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回售申报日:2012年10月30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09银基债”。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2年11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1年11月6日至2012年11月5日期间利息,利率为8.00%。付息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的“09银基债”派发利息为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2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09银基债”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登记日的交易
“09银基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2年11月2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09银基债”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成文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09号
联系人:孙家庆、戴子凡
电 话:024-22903598
传 真:024-22921377
邮政编码:110014
2、主承销商: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联 系 人:董朝晖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788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赖兴文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3日
| 债券持有人信息 | 中文(如有)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 |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 | |
| 国(地区)别 | | |
|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债数(张) | | |
| 应纳所得税金额(人民币:元) | | |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 |
| 电话 | | |
| 传真 | | |
| 联系地址 | | |
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