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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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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2--029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4年6月15日控股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局和诸暨市交通局签订《关于03 省道萧山收费站(河上)诸暨归并收费有关事宜的协议》。2010 年6 月17 日,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萧山公路公司、萧山交通局严格执行该协议,并由萧山公路公司和萧山交通局承担因违反协议约定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涉及金额为6,539.43万元。

 2012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初字第58号],现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原告: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59号

 被告:杭州市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221号。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局,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58号。

 判决结果:

 1、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支付4500万元。

 2、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评估支出的费用57274元。

 3、驳回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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