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8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12年10月1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7名,实际到会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了更好的适应证券市场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同意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对《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10月),详见本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