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9月5日)于2012年9月1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路3050号紫藤宾馆会议中心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共2名,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367,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何秋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7,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67,2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四、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倪连福、霍焰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002252)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